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阳泉市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阳泉市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有序应对和防范矿区生产安全事故,提高救援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阳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阳泉市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指 挥 长: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应急局局长、区工信局局长
区指挥部成员主要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矿区公安分局、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一大队组成。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市政府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向市政府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一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助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修订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综合保障、医学救援、社会稳定、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2.3.1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组成单位:区工信局、矿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教育局、区卫体局、区住建局、市交警一大队、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矿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资料,组织技术研判;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区指挥部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遇险遇难人员搜救等工作;组织应急专家、队伍、装备、物资参与应急处置。
2.3.2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组成单位:区工信局、矿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交警一大队、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教育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指导落实事故应急资金;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协助组织征用救援车辆,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2.3.3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卫体局
组成单位:区工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病员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指令,提供区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保障。
2.3.4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矿区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指导事发地街道对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加强人员安置点、物资存放点等重要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3.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
组成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监测工作;负责制订因事故造成大气、水源和土壤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3.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矿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区卫体局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进展、应急处置情况报道工作;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3.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人社局、区卫体局
主要职责:协调指导事发地街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和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2.3.8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业技术、工程抢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次生灾害防范提供技术支撑。
2.4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并统一领导、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上一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一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建立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1信息监测
3.1.1安全生产信息通报机制
区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区指挥部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1.2自然灾害信息通报机制
区指挥部办公室与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3.2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本行政区域涉险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报请区政府通报相关地区,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或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跟踪并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4预警解除
当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解除预警,并终止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流程
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信息报告、事故核实与跟踪、现场指挥协调、事故信息沟通严格按照事故类别和事故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
4.2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分为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和Ⅳ级应急响应。
4.2.1Ⅰ级响应
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5)省指挥部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响应的事故。
省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省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传达事故简要情况和省领导批示、指示;省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听取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进展以及遇到的困难、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汇报;做出决策部署,开展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对情况;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当国务院派遣有关部委人员或工作组到达事发现场时,区指挥部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4.2.2Ⅱ级响应
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5)省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由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应对;根据需要调动各方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参与救援;做出决策部署,协调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向省政府和市政府报告事故应对情况。
4.2.3 Ⅲ级响应
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5)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关注掌握事故现场动态,提出指导建议。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支持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和区政府报告事故应对情况。
4.2.4 Ⅳ级响应
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关注掌握事故现场动态,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决定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提出指导建议;根据需要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支持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对情况。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5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应视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迅速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如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生产安全事故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增援。
4.3矿区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
区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见附件3)。
4.4响应调整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极其特殊,事故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区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及主管的有关部门请求增援。
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于可控范围,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接近尾声,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查明或正在排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顺利,可适当降低响应级别,由区政府组织应对。
4.5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30分钟内报告区应急局及有关部门。
区应急局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市政府,并在随后报送书面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省政府。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应急防护
4.6.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携带专业的防护装备,并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2群众应急防护
区应急局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6.3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体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要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机构给予指导和救助。
4.7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布前应送区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宣传报道组统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
4.8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由区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环境污染检测、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总结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5.4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事故调查结果、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值守。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建立、更新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3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伤亡赔偿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需由财政负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急救机构,做好现场急救工作,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急救能力。
6.5治安保障
由矿区公安分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6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局要保证有足量的救援物资储备。加强对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监督管理,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6.7交通运输保障
矿区公安分局、市交警一大队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征调,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6.8救援装备保障
矿区消防救援大队(矿区应急救援大队)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协调调用行政区域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区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11应急专家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明确可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家名单,确保信息有效。
7.宣传、培训、演练
7.1宣 传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等常识。
7.2培 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演 练
区应急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一般3年评估修订一次,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在事故应对或者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出现应该修订的其他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区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2.四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3.区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
4.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附件下载: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2.四级应急响应流程图3.区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4.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