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阳泉市矿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暨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矿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暨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有关规定及省、市有关安排部署,牢牢守住我区耕地红线,切实保护耕地,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进出平衡”,确保全区耕地总量稳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以下简称耕地转换),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建立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监管机制,根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要求,明确耕
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工作时序、实施计划、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年度国土调查中依法对地类予以变更。
以下情形不列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的。
第三条 年度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落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矿区范围内落实;矿区范围内无法落实的,申请市政府协调其他县(区)落实。
第四条 实施耕地转换落实“进出平衡”,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实施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报
1.符合耕地转换条件的各类项目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实施单位应当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与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制定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明确垦造耕地费用向街道办事处申报。
2.上级部门下达的退耕还林或国土绿化(含绿化带)任务需实施耕地转换的,实施单位应制定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明确拟退耕造林具体位置、任务面积并附上级部门下达的退耕造林计划文件,拟转入耕地的林地位置,垦造耕地所需预算费用及上级林草部门审核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按时上报耕地“进出平衡”计划
街道办事处每年四季度汇总本辖区内下一年度耕地“进出平衡”需求,年底前上报区人民政府,申请纳入矿区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三)区人民政府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进出平衡”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本年度耕地转换的规模、布局、时序和落实“进出平衡”的具体安排,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
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前完成,确认可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街道办事处,由区政府出具同意纳入全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意见,由街道办事处安排组织实施。对确认无法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街道办事处,需在矿区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报区政府统一安排,先行垦造相同数量、质量的耕地,保障矿区耕地“进出平衡”。
先行垦造和退出的耕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安排村委会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并及时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落实本区域内耕地“进出平衡”垦造耕地专项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进出平衡”数据管理库,建立管理台账及相应的矢量数据,确保矿区耕地“先进后出”,有关项目及时落地。
第六条 其他农用地垦造为耕地的,需依法依规履行垦造程序及新增耕地认定流程。纳入矿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地块,实施单位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承包农户书面同意,街道办事处申报,取得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地类情况说明后,可实施垦造耕地。
垦造耕地,应符合国家要关耕地认定的相关标准,经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后纳入矿区“进出平衡”数据管理库,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变更调查要求和地类认定标准,依现状变化情况将变更地类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第七条 耕地转换监管以年度“进出平衡”为原则,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本年度“进出平衡”范围垦造的新增耕地位置、面积、等级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当年不能实现“进出平衡”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不批准下一年度新的耕地“进出平衡”计划,并限期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耕地流失数量较大难以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的,整改完毕前有关部门暂停新增建设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审批;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党政领导责任;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监管项目主体,对借垦造耕地之名非法采矿的要立即制止并上报自然资源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监测等成果,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年度“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由区政府予以公开通报,区政府将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检查结果纳入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1日,如我省或我市出台新的关于全省范围或全市范围内耕地用途管制暨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则依照省或市的实施方案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