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迫究和整改措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安委办《阳泉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试行)》(阳政安办发〔2019〕68号),结合省、市、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组织调查或其指定部门组织调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煤矿事故除外)。
第三条 坚持“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由区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评估: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区安委办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情况;承担所负责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二)公安部门负责向区安委办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迫究情况。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向区安委办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行政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情况。
(四)区安委办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党纪、政纪问责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 区安委办负责汇总整理各有关单位提交的评估情况材料,起草评估报告,并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
第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第七条 自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后6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20日。
第八条 评估报告经政府同意后,由区安委办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