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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
关于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暨修订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将直接面对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36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沙坪、赛鱼、蔡洼、桥头、平潭街街道办事处行使,30项下放至贵石沟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为各街道办事处,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实施,并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相关职权。

以上经区政府同意的36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街道后,按照动态调整、持续完善的原则,区司法局牵头及时对《阳泉市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阳泉市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第二版)》。修订后,我区街道行政执法职权为66项(贵石沟街道办事处60项),其中:省政府下放街道行政执法职权36项(贵石沟街道办事处30项),法律法规授权街道行政执法职权30项。

现将《阳泉市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第二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相关要求,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公布公示,并严格对照第二版清单明确的执法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阳泉市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第二版)》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阳泉市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第二版)

一、省人民政府下放街道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3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承接部门

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

各街道

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

各街道

3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2010年修正) 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号)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

各街道

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城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

各街道

5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

各街道

6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二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承接部门

7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六十三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8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9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区住建局

各街道

10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 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区农业

农村局

除贵石沟外各街道

1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区农业

农村局

除贵石沟外各街道

12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区农业

农村局

除贵石沟外各街道

13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

农村局

除贵石沟外各街道

14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区农业

农村局

除贵石沟外各街道

15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区农业

农村局

各街道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承接部门

16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区农业

农村局、

区自然

资源局

除贵石沟外各街道

1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九条

区文旅局

各街道

1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区文旅局

各街道

1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一条

区文旅局

各街道

20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五十一条

区文旅局

各街道

21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区卫体局

各街道

22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区应急局

各街道

23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区应急局

各街道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承接部门

24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区应急局

各街道

25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区应急局

各街道

26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区应急局

各街道

27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区自然

资源局

各街道

28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区自然

资源局

各街道

29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区自然

资源局

各街道

30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五十七条

区自然

资源局

各街道

31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条

区自然

资源局

各街道

32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九条

区自然

资源局

各街道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承接部门

33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区消防

救援大队

各街道

34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区消防

救援大队

各街道

35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区消防

救援大队

各街道

36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区消防

救援大队

各街道

阳泉市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第二版)

二、法律、法规授权街道办事处行使执法职权(3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1

行政强制

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以及戒毒人员接回、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做好戒毒措施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各街道

2

行政强制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村、社区配备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强制免疫接种、动物饲养情况调查、疫情观察报告和调查处置、违法行为报告和制止等动物防疫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乡村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所需工作补贴经费,逐步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标准。

各街道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3

行政给付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各街道

4

行政给付

就业援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各街道

5

行政给付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各街道

6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各街道

7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办公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征兵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征兵办公室一般由兵役机关和同级公安、卫生、宣传、民政、劳动、财政、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抽调人员组成。

各街道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8

行政确认

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进一步强化落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制度第五项:完善和落实户籍地、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制度。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流出地的工作职责,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依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跟踪管理、定期联系和延伸服务。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常性工作范围,认真落实清理清查、登记建档、查证验证、告知权利义务等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建立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房东责任制,落实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定责任。

各街道

9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保障妇女权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街道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10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编制公布应急预案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镇)、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应急演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街道

11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各街道

12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各街道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13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并建立救助标准科学调整机制,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准确把握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工作特点,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本着便民简易的原则,明确不同救助金额和情形的审批机关和程序,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各街道

14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各街道

15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再生育子女审批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各街道

16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各街道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17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出具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就业志愿书;(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家庭中所有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收入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直接或者委托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做好核实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应当将所有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分别对申请和被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张榜等方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各街道

18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街道

序号

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19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各街道

20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民兵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民兵工作条例》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各街道

21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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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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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三条:进一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第一项全面推进服务均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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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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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和专业监测网点,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有效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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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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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协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并组织力量,群防群治,采取消毒措施,及时收集疫情信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在本地就地治疗的病人与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按当地政府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人员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及其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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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协助开展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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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依据

承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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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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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协助生态环境保护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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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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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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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文件
  • 【图解】《关于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暨修订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