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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矿区总部经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事处,区直各关单位、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矿区总部经济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矿区总部经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与吸引投资,进一步壮大总部经济,提升矿区发展能级和区域竞争优势,推动区域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是指在矿区注册登记、在矿区纳税的企业。对新注册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或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专项研究决定。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贡献奖励。新注册企业按照对区级财力贡献的70%给予贡献奖励金,奖励期限为8年。现有企业区级财力贡献年增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按照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20%给予贡献奖励金。贡献奖励按年度核算、第二年兑现。可按照企业要求给予实物形式奖励,实物奖励和贡献奖励金可合并享受,总价不超过应享受奖励金总额。

第四条个人奖励。对于作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在矿区纳税,依个人申请,给予一定奖励。根据个人意愿,可以为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矿区常驻户口调动手续,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要奖项或荣誉,经认定符合矿区人才奖励政策的给予个人一次性5000元至10万元奖励金。

第五条政策支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独立工矿区、产业集聚区以及区级专项资金等各级各类政策、资金。搭建政银企担合作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支持和服务,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新引进的具有补链强链延链作用的企业,优先支持入驻产业集聚区,优先提供“标准厂房”,经认定,可享前3年免收租金,后2年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引才支持。搭建技术团队平台,采取柔性引进高端人才、与相关院校构建战略合作平台等方式,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定单式”“处方式”技术服务。定期组织人才洽谈会、交流会,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享受矿区人才奖励政策相应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体检补贴,以及免费入住人才公寓,解决随迁配偶就业,随迁子女公办学校自主择校就读的政策保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获得政策奖励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享受奖补政策期限内将注册地址外迁的;

(二)有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第九条 现有企业通过改制、新注册等方式变更企业名称的,按原企业对待,不享受新注册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的企业,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相关印证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经税务、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盖章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向社会公示5天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发放奖励金。个人的奖励依照矿区人才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若同时满足矿区同类型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矿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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