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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矿区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矿区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矿区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矿区建设,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3〕2号)、《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第二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的通知》(晋司发〔202414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所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合格、务实为民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全力提升我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明确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要求,进一步规范司法协理员准入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体系,通过公开招聘,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切实缓解我区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足、人少事多等突出问题,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全面提升新时代司法所队伍稳定性、执法严肃性,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认同感、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努力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

三、岗位职责

司法协理员岗位在司法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司法所指导调解工作;

2.协助司法所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3.协助司法所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4.协助司法所受委托承担社矫正工作;

5.协助司法所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协助司法所参与推进辖基层法治建设;

7.协助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8.协助司法所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9.协助司法所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10.协助司法所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1.协助司法所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工作任务

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各司法所人员实际情况,核定招聘人数。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制,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社局通过统一实行公开招录

(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社局,面向我区各司法所现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专职辅助人员,经考核(德、能、勤、绩、廉)、考试合格,可择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协理员管理体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

1.年龄满45周岁以上的;

2.属于见习大学生的;

3.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

4.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

5.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

6.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

(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应聘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4)具有阳泉户籍或居住地为阳泉;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6)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8)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或法学及相关专业毕业的,或具有政法相关工作经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

6)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3.招聘方式:

司法协理员招聘坚持自愿报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司法局会同区人社局委托第三方开展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考生被聘用后,由区司法局根据人员使用效能最大化的原则分配岗位。

)建立职业保障机制

政府将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协理员薪酬按照阳泉矿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含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统一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司法协理员公用经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区财政参照事业单位标准予以保障,用于司法协理员办公办案所需设备设施、组织健康检查、开展培训等因工作、管理需要产生的费用。

)建立队伍管理体系

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平时考核奖惩工作,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司法局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多次违反工作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司法局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协理员应爱岗敬业、加强学习、勤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司法局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队伍管理制度体系。

五、工作步骤

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谋划部署阶段。司法局就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向委、政府、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司法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摸清各司法所现有人员底数、工作运行情况,明确时间任务,压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推进阶段。按照阳泉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安排,司法局会同人社局委托第三方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招聘计划、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上岗培训等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总结提炼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司法协理员招聘、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模式。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司法协理员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试点建设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主要任务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找准切入点。区司法局要加强与人社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突破难点、堵点。切实做好招聘工作和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招聘条件、标准,规范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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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解】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矿区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矿区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