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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单位,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阳泉市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阳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体系,尽量减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职责和权限,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是相应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提高全民综合素质。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阳泉市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由本区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阳泉市矿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阳泉市矿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后实施。

4)阳泉市矿区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各类预案应当因地制宜,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1 突发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分为4级,分别是:(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详细划分标准见附件。

3.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副区长按照分工和在区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等有关工作。

3.2 办事机构

区安委办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

3.3 专项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区突发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如区防火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区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3.1 专项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实施。

3)贯彻落实市、区应急领导机构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4)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3.2专项工作机构具体责任划分

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将各类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要责任部门明确如下:

1)自然灾害:水灾害、地震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

2)事故灾害: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

3)火灾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

4)森林火灾由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5)地质灾害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6)建设工程事故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

7)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牵头负责。

8)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交警一大队牵头负责。

9)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牵头负责。

10)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体局牵头负责。

11)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

12)社会安全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空袭事件及其它群体性事件,由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牵头负责。

(13)涉外突发事件由区外事办牵头负责。

3.4街道办事处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派出的、所辖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3.5 专家组

区应急局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区政府和区应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行政管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建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构。

4.运行机制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区各相关部门要形成互联互动、团结合作、相互支援的运行机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 信息监测

区安委办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分析研判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区安委办报送分析研判结果,区安委办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安委办成员单位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区安委办报告。区安委办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办成员单位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省政府负责对(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以省政府名义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市、区政府负责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对跨市级行政区划的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区融媒体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局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预防和先期应对工作,同时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驻区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的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重要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隶属关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2 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负责人应于30分钟内报告区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区政府、上级部门报告;区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阳泉市政府报送事件信息;接到发生较大以上事件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阳泉市政府,并在随后报送书面信息。

(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紧急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各级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实现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在向区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于跨街道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对省、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单位负责组织。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事件现场,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驻地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首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区政府救助的,要及时报告区政府给予积极救助。

4.2.3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省政府负责全省(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市、区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级、Ⅱ级、Ⅲ级应急:(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和指挥先期抢险工作。在进行先期处置、现场救援的同时,随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和指挥抢险工作。在进行先期处置、现场救援的同时,随时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部署和指挥抢险工作;区应急局要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长、分管副区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和指挥先期抢险工作。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

区政府各专项工作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根据区政府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驻区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其他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区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需要市或其他县(区)提供援助的,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4.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工作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4.2.6应急联动

建立区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省、市属单位及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应急联动机制。区应急指挥机构吸收省、市属有关单位及军队、武警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区应急局发挥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中的中枢作用,承担联络、协调职能。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抢险救援组:由区武装部、区应急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工程抢险组:由区住建局、市交警一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枢纽和生命工程的抢险救灾,保证抢险救灾过程中道路畅通。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体局、区疾控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交通保障组:市交警一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区民政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应急通讯组:由区工信局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综合信息组:由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进行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的草拟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涉外工作组:由区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区外事办、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及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的救援、考察及新闻媒体等有关事宜。

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咨询,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结果和损害,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科学参考。

善后工作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拨和发放救灾物资,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安置遇难者尸体;勘查现场,快速理赔;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提供咨询服务和安排;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4.2.7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报告省、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

4.2.8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按程序向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终止的请示。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类别、级别划分,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经国务院批准;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决,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处置的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经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经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应急机构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4.3  恢复重建

4.3.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和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要与抢险救灾同时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机构要立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中现场疏散、撤离人员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予以安置;对遇难人员进行抚恤;对灾民进行慰问;组织力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4.3.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政府配合国务院对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区政府配合市政府对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区政府为主,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由处置事件的主体发布。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局会同宣传、新闻部门、相关专项工作机构负责。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由市有关部门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启动相关预案。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要加强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要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监测预警、应急程序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区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储备的范围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应急物资。粮食、化肥、猪肉、药品等重要物资储备要尽量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企业储备、流转,减少浪费,提高效益。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预案要求,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体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警一大队等部门要建立公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发挥民兵、社区保安的作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5.8人员防护

各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预留避险场所建设场地。要预先指定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避险功能,增强应急避险能力,并有明显标志;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9  通讯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指挥通信运营企业对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特别要保障领导机构、指挥协调机构的通信畅通。

5.10  公共设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5.11  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区教育局要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演习并及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6.2  宣传和培训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文旅局、区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预案制定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I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Ⅱ级(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Ⅲ级(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堤防和主要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市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黄河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河流发生较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多个市发生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中度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Ⅲ级(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Ⅳ级(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7.0级以上对我省有严重影响的地震。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大中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6.5级以上对我省有影响的地震。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I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l.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Ⅱ级(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Ⅲ级(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蛛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区);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区);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较大灾情的生物灾害。

Ⅳ级(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蛛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4.其他农业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5.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般灾情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1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省内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安全事故; 

6.省内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省内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Ⅲ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村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件。 

Ⅳ级(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事件; 

2.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其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两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两个以上相邻市或五个以上县 (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三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疫情。 

Ⅲ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l.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三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五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l.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影响全国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无明显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尚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I级(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Ⅱ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全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两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Ⅱ级(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我省大中型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两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Ⅲ级(较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地级市行政区划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Ⅳ级(一般)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Ⅰ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五、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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