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阳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泉市矿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阳泉市矿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5。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区政府成立区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指挥部为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
区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局长、区应急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副局长、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市交警一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中心、区外事办、各街道办事处、移动阳泉矿区分公司、阳泉电信矿区分局、阳泉联通矿区营销中心、国家电网(平坦供电公司)、华阳供电运维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可临时增加)。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区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区指挥部及时上报区政府协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区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
3 风险防控
在区政府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报备,明确环境应急防范措施,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环境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通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职责,配套完善必要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所属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区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市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确定。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指挥部办公室。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报告,并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按相关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市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等。
5.1.2 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通报。
5.1.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应加强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信息沟通;“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应当立即向阳泉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有关街道办事处、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及时报请区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5.3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1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四级响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报请区政府组织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区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3.2 三级、二级、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指挥部指挥长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三级、二级、一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三级、二级、一级响应启动后,当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派出相关工作组时,区指挥部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工作组的指导下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3)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配合市工作组、省工作组、国家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配合开展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等工作;
(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必要时,区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4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停产、关闭、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矿区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矿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5.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5.5.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正常水平。
5.5.2 响应终止程序
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参照市政府应急管理相关决策程序,同时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终止由区指挥部做出。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要配合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及评估结果公布等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6。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8日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阳矿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表
3.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4.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6.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
7.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
附件1
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附件3
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工作组组成 |
工作组机构职责 |
综合组 |
综合组由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传达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汇总、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 |
污染处置组 |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市交警一大队、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消防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
应急监测组 |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调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调社会监测机构参与应急监测。 |
医学救援组 |
组长:区卫体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市交警一大队、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实施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
应急保障组 |
组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区农业农村局、国家电网(平坦供电公司)、华阳供电运维管理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
新闻宣传组 |
组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区委网信中心、区发改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区卫体局、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根据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
社会稳定组 |
组长: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副局长、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国家电网(平坦供电公司)、华阳供电运维管理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
调查评估组 |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体局、区应急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
专家组 |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体局、区应急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应急保护、气象、水文、农业、卫生等专业的专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
注: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一级响应 |
二级响应 |
三级响应 |
四级响应 |
启动条件:初判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②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③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④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⑤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⑥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5.3.2。 |
启动条件:初判①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②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③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④可能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⑤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⑥对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⑦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5.3.2。 |
启动条件:初判①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②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③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⑤可能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⑥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⑦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5.3.2。 |
启动条件:初判①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②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③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⑤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应急措施:详见5.3.1。 |
上述响应条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表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因环境污染①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②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④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⑤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 |
因环境污染①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②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④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⑤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⑥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
因环境污染①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②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④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⑤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⑥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
因环境污染①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②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④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事件的;⑤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附件6
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一览表
保障 项目 |
内容 |
队伍 保障 |
有关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区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发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环境应急力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辖区内所属大中型煤炭、电力、化工、交通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协调,协助环境应急指挥部形成区、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险救险、监测控制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所需。 |
物资与资金保障 |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和及时补充、更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预算申请报区政府,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决策按程序办理。 |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
区工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等内容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特殊情况下,建立、开通临时通讯体系。 区住建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
技术 保障 |
区政府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
宣传、培训和演练 |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应急管理技术和能力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区政府、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完成后,由组织单位进行演练的评估和总结。加强对企业环境应急演练的监督检查,提升企业自身的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环境、风险地区、环境敏感目标,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通过演练,熟悉、检验生态环境部门、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可行性,明确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能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生态环境系统及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
附件7
阳泉市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
成员单位 |
联系电话 |
|
区委宣传部 |
0353-4042968 |
|
区人武部 |
0353-2953150 |
|
区发改局 |
0353-4042829 |
|
区教育局 |
0353-4042630 |
|
区工信局 |
0353-4042196 |
|
区民政局 |
0353-4042197 |
|
区财政局 |
0353-4042958 |
|
区自然资源局 |
0353-5602004 |
|
区住建局 |
0353-4042203 |
|
区农业农村局 |
0353-4040588 |
|
区商务局 |
0353-4066988 |
|
区文旅局 |
0353-4042980 |
|
区卫体局 |
0353-5678928 |
|
区应急局 |
0353-4044858 |
|
区市场监管局 |
0353-4042194 |
|
市公安局矿区分局 |
0353-4065110 |
|
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0353-5605110 |
|
市交警一大队 |
0353-2966921 |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8735340875 |
|
市生态环境局矿区分局 |
12369 0353-4066911 |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0353-3309811 |
|
区融媒体中心 |
0353-5678861 |
|
区委网信中心 |
0353-5678824 |
|
区外事办 |
0353-4043817 |
|
沙坪街道办事处 |
0353-7012605 |
|
赛鱼街道办事处 |
0353-6688529 |
|
桥头街道办事处 |
0353-5661105 |
|
蔡洼街道办事处 |
0353-4069355 |
|
平潭街街道办事处 |
0353-5668421 |
|
贵石沟街道办事处 |
0353-6603008 |
|
移动阳泉矿区分公司 |
13934038828 |
|
阳泉电信矿区分局 |
13327532268 |
|
阳泉联通矿区营销中心 |
18603534586 |
|
国家电网(平坦供电公司) |
红岭湾供电服务站 |
18035333230 |
桃南路供电服务站 |
17335033230 |
|
煤山路供电服务站 |
15364633230 |
|
城信路供电服务站 |
15364733230 |
|
华阳供电运维管理中心 |
0353-70457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