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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矿区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阳泉市矿区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经2025年5月6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阳泉市矿区民政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促进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杜绝低收入人口认定过程中的优亲厚友问题,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晋民发〔2019〕61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规发〔20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泉市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阳民函〔2024〕6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实行备案管理。

其他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备案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包括:

(一)区民政局行政、事业工作人员;

(二)各街道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

(三)政府购买服务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其他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主要包括以下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条所称父母、子女,包括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

第五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纳入备案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认定低收入人口时,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其近亲属中有无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需备案的进行分类整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需备案的应全部入户核查,批准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并填写《阳泉市矿区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

第七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为低收入人口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街道办事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填写《阳泉市矿区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样表见附件2),向本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矿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填写《阳泉市矿区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样表见附件2),向近亲属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区民政局对备案档案按户单独归档管理。

归档材料包括:备案表,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初审、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第九条 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动及低保复审时,应及时更新备案内容。

第十条 区民政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建立回避制度,在涉及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近亲属的入户调查、初审、审核确认以及动态核查、民主评议等环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主动申报的,区民政局应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完善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为低收入人口并备案的,或不落实回避制度的,区民政局应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三条 对优亲厚友、违规操作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应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矿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