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Top_svxxgk_1.png 矿区发展和改革局

阳泉市矿区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矿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5-05-09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依据内容
1矿区发改局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